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薛佳。被告张燕萍。本院在审理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燕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赖武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苟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