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鹿商初字第272号

朱小洪与宋进友、朱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小洪,宋进友,朱朝标,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272号

原告:朱小洪,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宋进友,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缪海素、池方辉,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朝标,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闸桥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宋进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海素、池方辉,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对原告朱小洪诉被告宋进友、朱朝标、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温鹿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多处出现的“宋进有”应改正为“宋进友”。

审 判 长  韩若冰

人民陪审员  王炳玉

人民陪审员  蔡 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乓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