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272号
原告:朱小洪,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宋进友,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缪海素、池方辉,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朝标,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闸桥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宋进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海素、池方辉,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对原告朱小洪诉被告宋进友、朱朝标、浙江高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温鹿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多处出现的“宋进有”应改正为“宋进友”。
审 判 长 韩若冰
人民陪审员 王炳玉
人民陪审员 蔡 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乓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