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虞市永富建筑电讯塑料厂与朱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永富建筑电讯塑料厂,朱晓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18号原告:上虞市永富建筑电讯塑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东关街道炼塘村负责人:李永夫,厂长。委托代理人:王键,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忠,男,1978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8********),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官山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永富建筑电讯塑料厂与被告朱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合理处分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永富建筑电讯塑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上虞市永富建筑电讯塑料厂承担。审判员 肖 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赖芒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