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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密执字第429-1号

楚书勋诉朱炎离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楚书勋,朱炎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新密执字第429-1号申请执行人楚书勋,男,汉族。被执行人朱炎离,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密经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楚书勋诉朱炎离租赁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于2004年9月26日作出(2003)新密执字第429号民事裁定书,对(2002)密经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炎离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淑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