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370号罪犯李志磊,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静刑初字第157号判决,以被告人李志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1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