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0103-1号

周永利与赵学巧、徐金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永利,赵学巧,徐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周永利。委托代理人李从和,宝应县运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巧。委托代理人程刚,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利与被告赵学巧、徐金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利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金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利撤回对被告徐金山的起诉。

审判员  顾晓光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