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周永利。委托代理人李从和,宝应县运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巧。委托代理人程刚,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利与被告赵学巧、徐金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利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金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利撤回对被告徐金山的起诉。
审判员 顾晓光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