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苏Ⅹ明被告黄Ⅹ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苏Ⅹ明诉被告黄Ⅹ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Ⅹ明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Ⅹ明负担。
审判员 许道晖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陆宏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