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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苏Ⅹ明诉被告黄Ⅹ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Ⅹ明,黄Ⅹ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苏Ⅹ明被告黄Ⅹ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苏Ⅹ明诉被告黄Ⅹ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Ⅹ明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Ⅹ明负担。

审判员  许道晖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陆宏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