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祁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武全。被告马英豪。
原告武全与被告马英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温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马英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全诉称,2012年8月21日18时50分许,原告武全驾驶力帆两轮摩托车(后带妻子席俊萍)经祁杨线由南向北行驶致7KM处,遇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马英豪无证驾驶无牌豪爵两轮摩托车,两车在躲避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正面相撞,造成原告武全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伤情严重转入山西省武警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因其损失(伤残以鉴定结论为准)未能得到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6万元。被告马英豪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18时50分许,原告武全驾驶力帆两轮摩托车(后带妻子席俊萍)经祁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KM处时,遇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马英豪无证驾驶无牌豪爵两轮摩托车,两车在躲避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致正面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被送往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2012年8月22日按医嘱转山西省武警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等,于2012年9月10日出院,出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注意休息,三至六月行颅骨修复术,共住院20天,期间支出医疗费56661元。经审查,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6661元、误工费13000元(65元×20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20天)、营养费3000元(30元×100天)、护理费1300元(65元×20天)、交通费2000元共计76961元。另查明,原告对其损伤未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书、医疗费票据、出院证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故未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原、被告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依法应根据事故责任予以承担,但对原告主张不合理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讼中主张的伤残,因未进行鉴定,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待鉴定后另案诉讼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武全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为76961元,由被告马英豪赔偿原告武全38480.5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负,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250,由被告马英豪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学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