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陈亚彬。被告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广林、黄文涛,该公司职工。
原告陈亚彬与被告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118000元货款,被告于201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牟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