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保字第9号
申请人:奉化市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金钟广场1幢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烈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萍,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宁波协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舍网村花田畈,组织机构代码:69505179-4。
法定代表人:吴忠辉,经理。
被
申请人:奉化市玉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陈二村樟后门,组织机构代码:68802780-9。
法定代表人:任东红,经理。申请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宁波协恒机械有限公司、奉化市玉球食品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协恒机械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帐号:内的存款40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协恒机械有限公司在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莼湖信用社帐号:内的存款20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奉化市玉球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奉化市支行帐号:内的存款5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奉化市玉球食品有限公司在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畸信用社帐号:内的存款5万元。申请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协恒机械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帐号:内的存款4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协恒机械有限公司在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莼湖信用社帐号:内的存款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奉化市玉球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奉化市支行帐号:内的存款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奉化市玉球食品有限公司在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畸信用社帐号:内的存款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