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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商初字第1114号

陆孝勇与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孝勇,方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1114号

原告:陆孝勇。

被告:方敏。

原告陆孝勇与被告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孝勇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孝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陆孝勇负担。

审 判 员  刘德远

人民陪审员  袁利宽

人民陪审员  葛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