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1114号
原告:陆孝勇。
被告:方敏。
原告陆孝勇与被告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孝勇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孝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陆孝勇负担。
审 判 员 刘德远
人民陪审员 袁利宽
人民陪审员 葛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