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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加翻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