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0320号罪犯何鹏鹏,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静刑少初字第52号判决,以被告人何鹏鹏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已缴纳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9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