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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75号

吴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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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75号罪犯吴华,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咸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

本院认为,罪犯吴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