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陈某,农民。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丁,近几年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对子女不管不问,成天上网聊天,2010年春节后被告支走我们共同存款5万元后离家出走,众亲友多方查找至今无下落,我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丁。2010年春节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无下落。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存款。被告无个人财产在原告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迁安市太平庄乡东新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迁安市民政局证明一份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0年春节离家出走已两年有余,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无下落,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其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甲与陈某离婚;
二、长女王立英、次女王丽荣随王某甲一起生活,暂由其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阳
审 判 员 徐俊荣
代理
审判员 司伟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