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0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向锋 来自
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0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