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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159号

汪明明与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明明,杜道文,刘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159号

申请执行人:汪明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杜道文,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道文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钱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