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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永民保字第4号

陈建勤与张维朴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勤,张维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陈建勤,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剑敏、叶国珍,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维朴,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人陈建勤为与被申请人张维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维朴所有的坐落于永兴街道乐一南路13幢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维朴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一南路13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7452,地号:E-30-52-2,建筑面积:74.7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圣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