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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453-11号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芳、韩彬等借款及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芳,韩彬,张化武,张雪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453-11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棣,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玉芳,女,1951年6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韩彬,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化武,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雪芹,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翟庆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