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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579号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57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3年10月14日,汉族。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富建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金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