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57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3年10月14日,汉族。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富建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金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