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姜金花,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陶珍珠,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项小林,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程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钟正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花、陶珍珠与被告程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金花、陶珍珠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金花、陶珍珠以所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花、陶珍珠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姜金花、陶珍珠负担。
审判员 方 向 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国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