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76号原告于增良。被告程林。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委托代理人贾军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良诉被告程林、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增良于2013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增良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40元,由原告于增良负担。
审判员 袁丽芬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