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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638号

张晓峰诉李富伟、新密市大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峰,李富伟,新密市大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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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富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大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晓峰诉李富伟、新密市大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密市大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的平房五间、压力机车间一栋、办公楼两层十二间、大压力机(315型)二台、小压力机十台(30吨)、拌料机二台、雷蒙机一台、耐火球三十���、粘土耐火砖八十吨、煤气发生炉二台、对辊机一台、推板窑一栋、洞窑三座、泰安汇丰16铲车一台。2012年1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新密市大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的平房五间、压力机车间一栋、办公楼两层十二间、大压力机(315型)二台、小压力机十台(30吨)、拌料机二台、雷蒙机一台、耐火球三十吨、粘土耐火砖八十吨、煤气发生炉二台、对辊机一台、推板窑一栋、洞窑三座、泰安汇丰16铲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淑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