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0301号罪犯张化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57号判决,以被告人张化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化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