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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法执字第170号

(2012)华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蒋庆学与被执行人蒋运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庆学,蒋运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蒋庆学,男,1949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蒋运国,男,1977年5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庆学与被执行人蒋运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运国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蒋运国暂时无执行能力,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日代理

书记员  彭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