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商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科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富春乡大史庄路口。机构代码74658649-0。
法定代表人:苏炳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春梅,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衍科,鄄城县残联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衍海,农民。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兴玉,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山东科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衍科、苏衍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科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炳成及委托代理人吕春梅,被上诉人苏衍科、苏衍海的委托代理人刘兴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庆生
代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代理
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