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孙乃华。被告刘卫卫。被告杨秋贤。
原告孙乃华与被告刘卫卫、杨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乃华对被告刘卫卫、杨秋贤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