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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1743号

孙乃华与刘卫卫、杨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乃华,刘卫卫,杨秋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孙乃华。被告刘卫卫。被告杨秋贤。

原告孙乃华与被告刘卫卫、杨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乃华对被告刘卫卫、杨秋贤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