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梁某。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赵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赵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晓炯
审判员 惠东东
审判员 柳 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