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782号
原告:苏晓明,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俊松,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明诉被告王俊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晓明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苏晓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员丁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