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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00782号

苏晓明与王俊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晓明,王俊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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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782号

原告:苏晓明,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俊松,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明诉被告王俊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晓明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苏晓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书��员丁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