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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00004号

被告人巨元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巨元昌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巨元昌,男,汉族,农民。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9月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合并执行刑期为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2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2)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巨元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颖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巨元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在兴平市北十字附近的鑫源鑫都小区门口的路上,盗走郝岩峰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桑塔纳3000型小轿车的前后车牌陕D755**,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及钱数的纸条留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随后将车牌藏匿于塔巷公厕南边的“神农种子服务站”广告左角下。之后,郝岩峰与巨元昌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给银行卡打了200元赎回了车牌。2、2012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巨元昌在兴平市郝家巷30号,盗走牛争涛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的前后车牌陕AP75**,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及钱数的纸条留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随后将车牌藏匿于兴平市郝家巷口路东“欣奕除疤”西墙外的灯箱里。之后,牛争涛与巨元昌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以100元赎回了车牌。3、2012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巨元昌在兴平市北环路金菊园高忻琪家附近,盗走高忻琪借朋友刘伟的灰色傲虎2457CC越野车的前后车牌陕DTJ0**,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及钱数的纸条留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随后将车牌藏匿于北环路桥头堡一家加工沙发的广告牌后。之后,高忻琪与巨元昌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以200元赎回了车牌。4、2012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巨元昌在兴平市东大街建筑公司家属院,盗走王康凯停放在此处的银白色起亚狮跑越野车的前后车牌陕DH00**,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及钱数的纸条留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随后将车牌藏匿于兴平市东大街东北巷东侧路北鑫旺纸品西邻四海茶庄门口的水表坑道里。之后,王康凯与巨元昌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以200元赎回了车牌。5、2012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巨元昌在兴平市北大街26号门口,盗走王禄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前后车牌陕DRD6**,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及钱数的纸条留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随后将车牌藏匿于兴平市北环路西段兴平美术馆广告灯箱里。之后,王禄与巨元昌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以100元赎回了车牌。6、2012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巨元昌在兴平市中心大街的安居小区门口,盗走赵虹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大众3000型小轿车的前后车牌陕D932**,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及钱数的纸条留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随后将车牌藏匿于兴平市安居小区门口南侧路西翰轩名茶门口的灯箱里。之后,赵虹于巨元昌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以150元赎回了车牌。7、2012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巨元昌在兴平市南关西路西果超市东道南头拐弯处,盗走张群祥香槟色大众斯卡达明锐小轿车的前后车牌陕DZW2**及窦从让银灰色速腾小轿车的前后车牌陕DCR8**,分别藏匿于兴平市槐里路建行门口西边出租车停靠点的广告灯箱及槐里路长安银行和发都之间的水表坑道里。之后,张群祥与巨元昌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以每辆车100元赎回了两个车牌。8、2012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巨元昌在兴平市县门东街造纸厂家属楼下,盗走王金艳借朋友刘旺的白色波罗牌小轿车的前后车牌陕DF76**,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及钱数的纸条留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随后将车牌藏匿于兴平市东南巷34号门口的水表坑道里。之后,王金艳与巨元昌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以100元赎回了车牌。9、2012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巨元昌在兴平市车站西路技术监督局家属院,盗走郭阿妮香槟色海马323小轿车的前后车牌陕D766**,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及钱数的纸条留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随后将车牌藏匿于机关幼儿园对面影院巷4-5号门口的水表坑道里。之后,经讨价还价,最终以150元赎回了车牌。除过以上已敲诈到钱财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巨元昌有以下九起未敲诈到钱财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17日晚上,巨元昌盗走王晓东停放在金城路劳人局家属院内,车牌为陕DA26**五菱面包车的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2012年7月16日晚上,巨元昌盗走张建仓停放在信达贸易公司家属院内的车牌号为陕DF32**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2012年7月17日晚上,巨元昌盗走梁高展停放在西果超市旁边的巷子内,车牌为陕DB86**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2012年7月13日晚上,巨元昌盗走强世龙停放在财政局北临鑫源鑫都小区内,车牌为陕DJ95**的面包车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2012年7月6日晚上巨元昌盗走杨冠军停放在东城金融巷内,车牌为陕DGJ5**的东风小康K17面包车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2012年6、7月份,巨元昌盗走何永仙停放在幸福路中段老干局家属院内,车牌为陕DA66**的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2012年7月13日晚上,巨元昌盗走崔继学停放在槐里路阜寨开发区家属院,车牌为陕DD72**银灰色众泰越野车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2012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巨元昌盗走南兴停放在西环路康复医院门口,车牌为陕DD85**东风小康面包车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2012年7月17日晚上,巨元昌盗走郭佳伟停放在粮食路,车牌陕DNR2**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并在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有纸条。案发后,此九副车牌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巨元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巨元昌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车牌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3、兴平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兴平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18日对巨元昌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予以逮捕。4、案件侦破报告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及2012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华丰巷家馨旅馆将被告人巨元昌抓获。5、被告人巨元昌的供述,证明其多次盗取车牌,并在车辆上留下联系电话及银行卡账号,敲诈车主钱财。之后,有些车主与他电话联系,将钱汇到银行账号,有些车主未汇钱。6、被害人郝岩锋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12日晚,他将自己陕D755**黑色桑塔纳3000停放在北十字附近的鑫源鑫都小区门口路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留一张纸条,上面写的银行卡号和电话号码,他根据纸条上的电话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要300元,经过讨价后,给对方汇款200元,对方告诉他车牌在塔巷公厕南边的“神农种子服务站”。之后,他将车牌取回。7、被害人牛争涛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4日晚,他将陕AP75**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停放在郝家巷,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他按照留在汽车挡风玻璃上纸条的联系方式给对方打电话,和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后,汇款100元,对方告诉他车牌在郝家巷口“欣宜除疤”的灯箱里。之后,他找到车牌。8、被害人高忻琪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15日晚,他将陕DJ0**傲虎越野车停放在北环路金菊园小区门口,第二天发现车牌不见了,和对方电话联系后,他给对方汇款200元,对方告诉他车牌在北环路桥头堡一家加工沙发的广告牌后。之后,他找到了车牌。9、被害人王康凯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21日晚,他将陕DH00**狮跑越野车停在东大街建筑公司院内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前挡风玻璃上留有纸条,他根据纸条上的联系方式给对方汇了200元,对方告诉他车牌在鑫旺纸品西邻四海茶庄门口的水表坑道里。之后,他找到了车牌。10、被害人王禄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21日晚,他将自己陕DRD6**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停放在北大街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前挡风玻璃上留有纸条,他根据纸条上的联系方式,给对方汇了100元,之后对方告诉他车牌在北环路西段兴平美术馆广告灯箱里找到了车牌。11、被害人赵虹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22日晚,她将自己陕D932**大众3000轿车停放在安居小区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前挡风玻璃上留有纸条,他根据纸条上的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给对方汇了150元,之后她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在安居小区附近的一个茶叶店广告灯箱里面找到了被盗的车牌。12、被害人张群详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15日晚,他和同事分别将车停在南关西路西果超市东道南头拐角处,他的车牌号是陕DZW2**,他同事的车牌号是陕DCR8**,第二日早上发现他们的车牌不见了,两辆车都留有联系方式和银行帐号,他根据纸条上的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给对方汇了200元,每个车牌经过讨价后是100元,之后他和同事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在槐里路出租车停靠点广告灯箱里和槐里路长安银行和发都之间的水表坑里找到了被盗的车牌子。13、被害人王金艳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15日晚,她将借朋友的陕DF76**波罗牌小轿车停放在县门东街造纸厂家属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前挡风玻璃上留有纸条,她根据纸条上的联系方式,给对方汇了100元,之后对方告诉她车牌在东南巷34号门口的水表坑道里。之后,他找到了车牌。14、被害人郭阿妮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17日晚,她将自己陕D766**海马小轿车停放兴平技术监督局家属院内,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前挡风玻璃上留有纸条,她根据纸条上的联系方式,给对方汇了150元,对方告诉她车牌在机关幼儿园对面的影院巷4-5号门口的水表坑道里。之后,她找到了车牌。15、被害人王晓东、张建仓、梁高展、强世龙、杨冠军、何永仙、崔继学、南兴、郭佳伟的陈述,证明王晓东的陕DA26**五菱面包车车牌2012年7月17日晚上在金城路劳人局家属院被盗;张建仓的陕DF32**北京现代轿车车牌2012年7月16日晚上在信达贸易公司家属院被盗;梁高展的陕DB86**红色桑塔纳轿车车牌2012年7月17日晚上在西果超市旁边的巷子被盗;强世龙的陕DJ95**面包车车牌2012年7月13日晚上在财政局北邻鑫源鑫都小区被盗;杨冠军的陕DGJ5**东风小康K17面包车车牌2012年7月6日晚上在东城金融巷被盗;何永仙的陕DA66**车牌6、7月份在幸福路中段老干局家属院被盗;崔继学的陕DD72**银灰色众泰越野车车牌2012年7月13日晚上在槐里路阜寨开发区家属院被盗;南兴的陕DD85**的东风小康面包车车牌2012年7月初晚上在西环路康复医院门口被盗;郭佳伟的陕DNR2**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2012年7月17日晚上在粮食路被盗。以上被害人在车牌被盗后,都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发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农行和工行的卡号,并留下1871036****的联系方式和索要300元钱的字样,11名被害人均未报警,也未给被告人汇款。1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系巨元昌的妻子),证明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三张银行卡,工行一张、信合一张、邮政储蓄一张,工行的卡给巨元昌使用。17、留给被盗车主的纸条、被害人汇款凭证、被盗车牌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分别向巨元昌的工行帐号,卡号是6222022604006466749;杨六荣的工行账户:6222022604007528257;宋永学的农业银行帐户:6228480211163624615汇款。18、6222022604006466749、6222022604007528257、6228480211163624615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证明2012年4月4日至6月24日,巨元昌使用卡号为6222022604006466749的工商账户共有80笔进账,进账资金为13400元,先后67次取走13320元,且每笔进账的金额多为100、150、200、300元不等;2012年4月22日至6月28日,巨元昌使用卡号为6222022604007528257(户名:杨六荣)的工行账户共有86笔进账,进账资金为13300元,先后49次取走13200元,且每笔进账的金额多为100、150、200、300元不等;2012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巨元昌使用卡号为6228480211163624615(户名:宋永学)的农行账户共有42笔进账,进账资金为6200元,先后28次取走6000元,且每笔进账的金额多为100、150、200元不等。19、巨元昌写有藏匿被盗车牌地点的纸条复印件,证明写有陕D2**、陕D6**、陕D2**等13副车牌的藏匿地点。20、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部分被害人保留的被告人巨元昌留下的纸条,部分被害人的汇款凭证,在抓捕巨元昌的旅馆房间搜获的农行卡、藏匿被盗车牌地址的记录纸条、陕AMA8**等车牌。案发后,公安机关向王晓东、张建仓、梁高展等11人归还了被盗的车牌。21、作案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2、被告人巨元昌对案发现场、藏匿车牌地点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对案发现场和藏匿车牌地点的辨认情况。2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09)兴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09)礼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2月,被告人巨元昌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9月,巨元昌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采用盗窃机动车辆牌照的手段,敲诈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连续作案,多次敲诈他人钱财,犯罪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其中九起被害人未支付钱财,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巨元昌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巨元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费 征

审 判 员  牛美迎

人民陪审员  马得翼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