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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号

马国强与耿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国强,耿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号原告马国强。被告耿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强诉被告耿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18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付。结案时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