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号原告马国强。被告耿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强诉被告耿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18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付。结案时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东亮 来源:百度“”
马国强与耿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号原告马国强。被告耿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强诉被告耿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18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付。结案时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