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冯纲领,任该村委负责人。被告张振启,男,193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程庄镇黄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振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程庄镇黄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