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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58号

乔礼花与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58号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乔礼花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芜劳人仲第1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