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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0号

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湘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尔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身份证号码:×××1647。被告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代表人吴暖浓。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志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傅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