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381-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吴祖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祖山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吴祖山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强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祖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李强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民安里1号2幢1-3-1号房屋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现其他执行债权人余昌飞[执行案号(2012)鄂茅箭执字第01190号]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251800元接收房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民安里1号2幢1-3-1号房屋按流拍价251800元交付余昌飞抵债。(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3822号)。该房屋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其他执行债权人余昌飞。二其他执行债权人余昌飞(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谭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