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玲美 来源:百度“”
鲁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玲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