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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字第730-11号

朱明云与王迪、鲁文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明云,王迪,鲁文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730-11号

申请执行人:朱明云,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迪,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鲁文文,女,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齐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迪、鲁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鲁文文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128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怀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