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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227号

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周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周洪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22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赫加汉,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洪,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桃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