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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34号

乔亚玲、杨×与王朋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亚玲,杨&times,王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乔亚玲、杨×申请执行王朋利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乔亚玲,女,1975年7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杨×,男,1999年5月23日生。法定代理人乔亚玲,身份同上,系杨×之母。被执行人王朋利,男,1955年12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12295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朋利在银行的存款12740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霍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