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亚玲、杨×申请执行王朋利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乔亚玲,女,1975年7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杨×,男,1999年5月23日生。法定代理人乔亚玲,身份同上,系杨×之母。被执行人王朋利,男,1955年12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12295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朋利在银行的存款12740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霍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