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范信娟。被执行人侯方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信娟与被执行人侯方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柳永才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 磊 来自
范信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范信娟。被执行人侯方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信娟与被执行人侯方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柳永才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