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王广文,农民。被告孙庆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文与被告孙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文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广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玲美 微信公众号“”
王广文与孙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王广文,农民。被告孙庆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文与被告孙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文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广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玲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