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玉民初字第650号

王广文与孙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广文,孙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王广文,农民。被告孙庆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文与被告孙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文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广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玲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