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364号罪犯何彬,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309号判决,以被告人何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1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