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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136号

原告纪勇诉被告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勇,王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纪勇,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金陵新村。委托代理人马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辉,又名王楠,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

原告纪勇诉被告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勇诉称,2011年7月29日及2011年8月8日被告以装修婚房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0000元,并承诺一月内还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找种种理由拖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推诿,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立辉书面答辩称,2011年7月29日至2012年7月,其每月归还原告利息2500元,原告还曾在其所开的百会烟酒店里拿烟酒折抵利息,其共计归还原告利息25000元至30000元之间。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2011年8月29日前归还。2011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2011年9月9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两张、户籍证明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过当庭举证及本院审查,为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借贷关系明确。

被告未能提供其已向原告还款的证据,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自借款逾期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立辉清偿原告纪勇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立辉清偿原告纪勇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立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