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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1号

杨峰与张琳、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峰,张琳,刘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杨峰,男,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张琳,女,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刘鹏飞,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与被告张琳、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业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付世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