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支行,住所地本区姣川街道炼化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35525-8。法定代表人范黔影。被执行人高利亚,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国聪,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亚佳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大岐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562365-X。法定代表人高利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利亚、岑国聪、慈溪市亚佳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利亚、岑国聪、慈溪市亚佳电器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8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