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200号
申请人:乔坤,女,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陈居峰,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安桂芳,女,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乔坤与被申请人陈居峰、安桂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居峰、安桂芳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邴苌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程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