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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200号

乔坤与陈居峰、安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坤,陈居峰,安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200号

申请人:乔坤,女,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陈居峰,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安桂芳,女,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乔坤与被申请人陈居峰、安桂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居峰、安桂芳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邴苌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程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