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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12号

郑国庆与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国庆,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12号原告郑国庆。系郑州市二七区华中建筑机械租赁站业主。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法定代表人王树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庆诉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4元减半收取5047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负担8717,余额504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岳 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