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12号原告郑国庆。系郑州市二七区华中建筑机械租赁站业主。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法定代表人王树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庆诉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4元减半收取5047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负担8717,余额504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岳 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