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刑初字第00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无业。2008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0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12月20日释放。2009年9月29日因吸毒被昆山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无业。2009年4月7日因吸毒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6日因吸毒被昆山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3日因患有××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邓某、陈某在阜宁县阜城镇境内贩卖毒品作案2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9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邓某安排被告人陈某在阜宁县阜城镇东风路与向阳路交叉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刘某吸食。2、2012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邓某安排被告人陈某在阜宁县阜城镇顾庄圆盘邮局大楼门口,在向刘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扣押甲基苯丙胺计1.4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曾因贩卖毒品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谭建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