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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208号

唐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龚冬梅,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2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海荣负担。

审判员 阳 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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