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保字第00013号
原告:陕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
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迟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